百威起诉金星啤酒侵犯商标权,诉请后者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近日,人民法院公告网披露,射阳县人民法院向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尹某送达开庭公告。
当中显示,本院受理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尹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图片来源:人民法院公告网截图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要求:
1.判令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2.判令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3.判令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装潢;
4.判令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不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包括律师费、差旅费;
5.判令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尹振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全体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射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另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系“鹰”图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由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其享有的商标等商业标识及维权授权。
(人民法院公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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