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殡葬管理条例》全国施行 强化公益属性禁住宅安置骨灰
2026年3月30日,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殡葬行业的公益属性,明确禁止住宅专门用于安置骨灰等,并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我国于1997年公布施行《殡葬管理条例》,并在201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遵循公益惠民的原则,明确了投入机制,加强了设施供给,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强化了便民服务。
为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条例将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国家制定了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纳入清单范围,并依法制定收费标准。目前,我国所有省份都已经建立了“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和“非基础项目清单”。
条例明确,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按需建设殡仪馆,并结合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以及现有土地资源等状况,按照供需适配、节地生态原则建设骨灰堂、公墓。
条例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鼓励和引导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对实施生态安葬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地区建造坟墓。同时,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了个人购买商品房用于专门放置骨灰盒的情况。这一做法反映了丧葬行业收费乱象,选择“骨灰房”的业主大多面临墓地价格高、管理费用贵、租期短等问题。新条例不仅对这一现象本身进行了明确约束,还针对问题源头进行管理,遏制殡葬过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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