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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散布前女友隐私 法院:构成人格权侵害,须赔偿

沄森™2026-03-31
分手后纠缠骚扰女性并泄露隐私,构成人格权侵害须担责。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并发布9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网络平台披露女性隐私案”引发关注。法院明确认定,终止恋爱关...

分手后纠缠骚扰女性并泄露隐私,构成人格权侵害须担责。

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并发布9起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网络平台披露女性隐私案”引发关注。法院明确认定,终止恋爱关系后纠缠、骚扰女性并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人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据通报,近年来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呈现侵权场景愈发多样的特点,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从线下单一场景向线上线下交织延伸,成为该类案件的显著新特点。网络空间已成为妇女人格权受侵害的高发领域,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通过网络平台披露隐私,借助网络的传播性,对另一方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造成损害。

与此同时,线上人格权侵权案件中还存在侵权主体查证难、电子证据固定难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对司法审判提出更高要求。

在前述典型案例中,田某与孙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田某提出分手。二人分手后,孙某擅自多次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田某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发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播放量,其还到田某工作单位闹事,田某遂报警。田某认为孙某的行为导致其个人社会评价降低,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已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经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故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对田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孙某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属于田某的个人信息,部分内容甚至涉及田某的隐私。孙某该行为明显属于泄露、传播田某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且侮辱田某人格尊严,给田某造成精神损害,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孙某的行为方式和造成的影响,法院判决孙某在其个人网络平台账号发布声明公开向田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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