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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规制“恶意诉讼”,守护“吉林大米”品牌

沄森™2026-04-01
  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件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这批案例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执行实施、

  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件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这批案例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执行实施、健康权纠纷、行政复议申请等类型。其中,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彰显人民法院依法规制“恶意诉讼”,守护“吉林大米”品牌。

  基本案情显示,魏某某先后两次以某米业公司为被告,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诉讼,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第二次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魏某某为何执意如此?法院审理揭开“谜底”:在某米业公司已获得相关专利的情况下,魏某某仍申请与某米业公司外观图案相近似的大米外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魏某某第二次提起诉讼前,已明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起诉已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该诉讼。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魏某某赔偿某米业公司相应损失合计6万元。

  案例启示,作为经营者,应在诚信经营中谋发展,在公平竞争中求壮大,而不应进行不正当营销,甚至是恶意诉讼,以排挤、限制竞争对手。(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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