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3700元买抗衰逆龄药索赔3万7 法院驳回10倍赔偿请求
2025年7月,王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李某分享了一款宣称具有“抗衰逆龄”功效的进口胶囊,并声称自用效果极佳。经询问,李某报价1850元/瓶,王某下单购买了两瓶。收货后,王某未开封食用,而是直接将产品拍照发送给李某确认。王某指出,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且主要成分NMN(全称β-烟酰胺单核苷酸)属于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随后,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700元,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3.7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仅在社交平台分享产品使用体验,并非涉案产品的经营者,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在购买前,王某已明确知晓产品版本及无中文标签的情况,认为王某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不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李某还向法院提交调查申请,要求调取王某同期在其他省份或平台的涉诉案件记录,以证明王某的购买目的指向索赔而非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通过社交平台分享并对外销售、收款、发货,依法应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标签查验及入境合格证明义务。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且李某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进口检疫证明链条,加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明确表示,NMN未被许可作为食品原料在境内生产经营,足以认定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因此,王某主张李某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依李某申请,通过全国法院“一张网平台”协查发现,王某在其他法院亦有围绕同类NMN产品的多起诉讼,远超出普通家庭在正常周期内的消耗量。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不应成为个别人员牟取暴利的工具。若将法定的“食品安全红线”异化为“牟利抓手”,甚至频繁提起诉讼,可能触及敲诈勒索的刑事边界。对于消费者而言,法官保护的对象应是出于真实生活消费需求而进行购买的个体。若购买者的购买数量、频次及后续处理方式呈现出明显的“职业化”“规模化”特征,实质上已构成“组织化制造诉讼标的”的商业性行为,不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对于王某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将涉案产品退还李某,李某退还货款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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