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扩大电池消费税征税范围 专家:引导新能源制造业优质优价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李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电池消费税政策进行三项重大调整。
具体包括: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减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公告》还对一些电池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免税。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主要是促进光伏及储能等新能源制造业节能环保。”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咨询专家吕锦标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消费税是为了调整消费结构,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原来主要针对烟酒汽车及高档奢侈品征收,2015年提出对化学蓄电池这些涉及耗能、污染的产品征收,但当时只涉及市场化普及很高的铅酸电池,其他锂电池等免征。在锂电池市场化普及的当下,这次列入征收4%的消费税,只对钠电池、固态电池等新型电池才免征,免征期为两年。
在吕锦标看来,这次调整设定了先从2026年9月开始征收2%,一年后再到位4%的缓冲期,这是对蓄电池类的政策,对光伏电池的征收,多给了半年缓冲期。应该是考虑到行业还很困难,又刚取消了出口退税。主要还是引导新能源制造业不要低价竞争,应该优质优价。
为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公告》明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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