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办丧事触电身亡家属索赔供电公司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在一场丧事中,同村村民李某丙帮忙立纸楼时,因道士指挥不当,金属杆触碰高压线路导致李某丙遭受电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丧事主家李某丁与道士朱某向李某丙家属赔偿了33万元。

李某丙家属随后以供电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60万余元。甘肃民乐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驳回了李某丙家属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25年8月5日,民乐县新天镇某村村民李某丁的父亲去世,李某丙作为同村村民帮忙处理丧葬事宜。次日12时35分许,道士朱某提供金属杆并指挥李某丙等人在李某丁家门口左侧立纸楼,期间朱某指挥不当,金属铁杆触碰高压线致李某丙等4人遭受电击,李某丙在送医途中不幸身亡。
事发后,经新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丁、朱某与原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3万元。之后,李某丙家属将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60万余元。法院立案后,供电公司申请追加某村委会和某合作社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明确表示仅向供电公司主张权利,不要求村委会和合作社担责。
另查明,案涉10千伏线路用于某村榆树庙水井排灌。2020年10月24日,某村委会与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明确了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2023年1月12日,某村委会与合作社出具证明,表明该用户户名变更为某合作社,并办理变压器增容业务,之后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某村榆树庙组自行承担,与供电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案涉负荷侧高压线路由某村委会实际管理、使用。根据“产权归属与责任承担相一致”的原则以及《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某村委会、合作社作为案涉线路的产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义务。供电公司仅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设施承担运行维护责任,不属于案涉事故对应的高压电经营者。因此,供电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之外的侵权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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