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钻戒追求女子 未果后起诉返还 恋爱赠与引发争议
创始人2026-07-19 13:08:46
近日,南湖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初,从事自媒体行业的小王与女孩小美在网络上相识。为了追求对方并维系恋爱关系,小王在双方于酒店共同居住数日后,花费七万余元购买了价值六万余元的钻戒和近五千元的香奈儿耳环送给小美
近日,南湖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初,从事自媒体行业的小王与女孩小美在网络上相识。为了追求对方并维系恋爱关系,小王在双方于酒店共同居住数日后,花费七万余元购买了价值六万余元的钻戒和近五千元的香奈儿耳环送给小美。然而,小美收下礼物后,虽然将社交账号状态改为“已恋爱”,但恋爱对象并不是小王。随后,她切断了与小王的联系。
小王认为自己赠送钻戒是以发展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现在小美违背承诺与他人恋爱,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返还钻戒。小美则辩称,小王赠送钻戒是为了博取好感、增进感情的自愿行为。结合小王的经济状况和消费能力,这些物品应视为一般性赠与。此外,小美指出,早在2024年9月初,小王曾在微信中明确表示不要之前买给她的东西,因此拒绝返还。
庭审中,小美同意退还钻戒,但小王认为对方退还的并非同一枚,双方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王能否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赠与财产已交付,任意撤销权消灭。小王为追求小美并发展恋爱关系而赠与钻戒及耳环,小美已经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本案中赠与已完成,小王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恋爱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小王主张该赠与是附义务赠与,因小美未履行恋爱义务故可撤销。但法院指出,恋爱属于纯粹的人身情感关系,依其性质不得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否则将导致感情交易化,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小王以小美不履行恋爱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与,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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