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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调岗逼孕妇离职赔11万 法院调解结案

沄森™2026-03-20
成都一女职工怀孕后,公司单方面将其调离至较远的工地上班,并且不提供住宿、交通等必要保障。女子选择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公司却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成都一女职工怀孕后,公司单方面将其调离至较远的工地上班,并且不提供住宿、交通等必要保障。女子选择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公司却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4年初,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工罗女士沉浸在怀孕的喜悦中时,却迎来了职场的“特别关照”。得知罗女士怀孕后,公司多次约谈暗示其主动离职。2024年3月,公司将罗女士的工作地点调整至距离原工作地点较远的某工地现场。对于罗女士提出的住宿、交通等需求,公司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

无奈之下,罗女士选择仍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然而,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与罗女士的劳动合同。权益受损的罗女士向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罗女士的请求,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公司在罗女士孕期单方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偏远工地,且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弥补该变动对孕期女职工造成的不利影响。该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增加了罗女士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以罗女士拒绝接受此不合理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罗女士依法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罗女士工资、经济补偿、未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11万元;公司归还罗女士个人证件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法官提醒,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女性职工,特别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试图通过不合理调岗、变相降薪、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主动”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也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用工伦理,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的,应充分协商,提供必要便利,确保调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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