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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服刑期间“请假”外出1天获批准 助企业招投标摆脱困境

沄森™2026-03-22
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负责人往往需要亲自到场处理重要事务

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负责人往往需要亲自到场处理重要事务。然而,如果企业负责人正在看守所服刑,是否有办法让其暂时请假出所处理事务后再返回呢?南京玄武检察院的检察官分享了一个案例,展示了如何依法帮助一名民营企业家在拘役期间请假外出参与招投标,从而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老总服刑期间“请假”外出1天获批准

何某是南京一家医疗信息系统运维公司的负责人,因酒后驾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2025年4月,在看守所服刑的何某向玄武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求助,表示公司正准备与一家三甲医院就医疗系统日常维护项目进行招投标,急需他本人到场。如果缺席,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但由于监管安全考虑和缺乏具体制度支持,实际能够请假回家的拘役犯很少。玄武检察院自2024年初开始调研拘役犯请假回家情况,并向看守所提出多项整改建议,率先与派驻的看守所会商出台了工作指引,为审核审批拘役犯回家提供依据。

针对何某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询问和核实原由,并与看守所领导、管教民警及医务人员召开通案会综合研判,评估了监管风险。随后,会同看守所联系何某家人,让其提供保证材料。最终认定,何某请假理由正当充分,且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保证人符合条件,可以报批后请假回家。

同年5月,何某被批准回家一天。一大早,他在接受安全教育后由妻子接回。次日,处理完公司事务的何某在家人陪同下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他表示这次出去谈成了价值20多万元的医疗系统运维项目,等自己服刑期满后将着手推进,并承诺会好好改造。

近年来,玄武检察院全面摸排梳理拘役罪犯回家需求,特别关注有企业发展和运转需求的拘役犯,保障其回家权益,避免因案件导致企业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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