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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网友交换淫秽视频获刑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沄森™2026-05-12
在黑龙江哈尔滨,一名男子因寂寞难耐,为了寻求刺激,开始与网友互换小电影。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源源不断地获取新的视频资源,甚至还能和志同道合的人讨论一番。然而,他没想到的是,在这487部视频中,有479部被鉴定为涉黄内容,最终他因此获刑七个月

男子与网友交换淫秽视频获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和网友“一对一”交换淫秽视频,不赚钱也从未想过传播给更多人——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犯罪?近日,李某因在聊天平台上与16名网友互相交换479部淫秽视频,被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起案件给不少热衷“分享资源”的网友敲响了警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哪怕不牟利、哪怕只是“互换”,只要达到一定数量,就可能触犯刑法。

男子与网友交换淫秽视频获刑

男子与网友交换淫秽视频获刑

李某是一名普通网络用户。为了追求刺激,他使用个人聊天账号,在某聊天平台上与网友互相交换含有色情内容的视频文件。整个过程不涉及金钱交易,纯属“资源共享”。

案发后,经专业鉴定,李某与16名网友共交换487部视频,其中479部视频含有露骨色情画面及低俗内容,被依法认定为淫秽物品。

道外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多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考虑到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没有牟利,没有大规模公开传播,甚至只是“一对一”交换,为什么依然构成犯罪?

据道外区法院介绍,有人可能存在一个严重的法律误区:只要不赚钱,传播淫秽视频就不算犯罪。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条款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那么,怎么算“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达到40个以上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李某传播479部淫秽视频,远超入罪门槛的10倍以上,属于典型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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