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射某明星是劣迹艺人黑粉被判侵权 隐晦表达也需担责
发帖不点名,用“某某”或字母缩写,并不能保证安全“吐槽”。借助抽奖引导转发,打着“吃瓜互动”的幌子也不能免于担责。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给这种“擦边球”式侵权敲响了警钟:即使表达方式隐晦,只要能被识别出来,就要承担责任;而用抽奖带节奏导致侵权扩大的,属于加重情节。
演员甲某某和乙某某均为公众人物。丙某是乙某某的铁粉,但对甲某某有负面看法。他在社交媒体上多次发帖,用“甲X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字眼,还配上“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图片。不仅如此,丙某还搞起了“不限圈抽奖”,号召大家转发并提供所谓“维权证据”,转发过5000还继续加码。短时间内,这些内容获得了大量转发评论。
甲某某认为其名誉严重受损,将丙某告上法庭。丙某辩称自己没有点名,话题属于正常讨论和评价,属于合理舆论监督。
法院指出,不点名不代表没有指向。认定言论指向需要结合言论内容、发布背景、话题以及公众认知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虽然用的是“甲X某”,但结合话题标签,足以让人明白说的是谁。使用“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词汇明显贬损他人人格,已超出合理评价限度。关于“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丙某拿不出证据,也没有核实,这些信息一经传播,足以显著降低甲某某的社会评价。此外,通过“不限圈抽奖”激励转发评论,客观上导致侵权结果扩大,属于加重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丙某赔礼道歉、赔偿合理开支,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如果指向的特征要素足以让受众意识到和特定对象高度对应,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满足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判断“含沙射影”是否具体,可以看言论是针对泛化对象还是依附于具体事件、人物背景,是否包含能识别身份的特征如职业身份、参与作品、相关事件等,对应关系是否达到足以识别的程度,不要求唯一、排他,只要一定范围内的受众能识别出来就具备了指向性。如果熟悉背景情况的受众能够自然将言论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则说明该言论具有实际指向。
法律保护基于事实、出于公益、保持理性的评论空间,而非以情绪宣泄为主导、以恶意传播为目的的负面标签与人身攻击。吐槽可以,造谣不行;评论有界,隐晦不是挡箭牌。如果通过抽奖等方式带节奏、扩散未经核实的信息,不仅要对内容负责,还可能因传播方式不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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