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充电起火物业向车主索赔 车主承担火灾损失责任
新能源车超时充电导致自燃,还殃及充电桩。容县某物业公司将车主夫妇诉至法院索赔充电桩损毁及创收损失共24229元。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主夫妇谢某、陈某赔偿6100元给物业公司。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3年7月,容县某物业公司购入两台交流充电桩,安装在小区一处露天停车场,为需要充电的新能源车车主提供有偿充电服务。这两台充电桩购买费及安装费共计10885元。
2024年5月的一天中午,谢某将挂在其妻陈某名下的新能源车开到小区露天停车场充电。他自行扫码操作后便回家了。当天21时53分,正在充电的新能源车冒出白烟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车辆尾部、动力电池及充电线路烧损,车辆后轮烧损,前轮完好;充电桩正面烧毁,背面残存,起火时在充电的充电桩线路熔断,连接充电桩与电表的部分电线烧损。
2024年6月,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小型轿车车尾,起火点为动力电池;火灾由小型轿车动力电池过充引起。
物业公司认为,因谢某、陈某的新能源车充电时发生火灾,导致充电桩损毁,无法正常营业创收,造成公司包括创收损失及充电桩损毁损失合计24229元,应由谢某、陈某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物业公司将二人诉至容县人民法院。
谢某、陈某辩称,物业公司对充电桩的安装、运营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不具备经营新能源充电项目的合法资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火灾发生后,充电桩仍在继续充电,未能及时紧急断电,在安全设计和应急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未能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他们认为平时充电7至8小时即可充满,当天的充电时间超出常用时间后充电桩系统没有自动断电,这才导致过充。
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举报邮箱:10022631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