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财务人员挪用公款300余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创始人2026-07-24 12:10:45
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据悉,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卫生院担任报账员,主要负责财务、人事、资产清查等工作。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刘某某利用担任卫生院报账员的职...
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据悉,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卫生院担任报账员,主要负责财务、人事、资产清查等工作。

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刘某某利用担任卫生院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卫生院银行账户明细表、现金存款结报表等方式,先后多次挪用卫生院钱款共计人民币355.02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日常生活开支等,其中通过银行柜台取现55次共计220.7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46次共计134.322万元。2025年8月1日、8月2日、8月9日,刘某某先后退还4.04万元,尚余350.982万元未予退还。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营利活动,数额为人民币355.02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考虑刘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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