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电池恢复征收消费税——分步调整,定向免税
2026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的消费税政策,对部分此前免征消费税的电池产品恢复征收,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这一政策调整标志着我国电池产业告别了长达十余年的普遍免税时代,税收杠杆将重新发挥调节作用,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探讨该电池消费税新政的主要内容与影响,并与您分享我们的观察。
详细内容
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20号公告的政策调整采取“分步调整、定向免税”等原则,避免短期内对相关行业造成巨大冲击,助力相关企业调整其生产经营、平稳过渡。新政核心内容如下:
恢复对部分电池产品征税,实施分步征税调整——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税率上调至4%。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则自2027年4月1日起按2%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上调至4%。
鼓励创新,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产品实施定向免税——为支持前沿技术发展,政策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等新技术产品继续免征消费税。
抵扣规则,避免多层产业链重复征税——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可按当期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税额。
免税门槛,并实施相应规范管理——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纳税人需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自用环节征税明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样品、在建工程等),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具体征收范围与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详见20号公告附件。
普华永道观察
此次消费税新政将一定程度影响相关企业的消费税税务处理、产品定价策略、整体产业链布局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由于当前20号公告仅针对电池类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规则作出概括性规定,未针对产业链细分场景明确执行标准,实务中存在诸多复杂情形与征管模糊地带,尚待后续配套文件予以细化、厘清。
(一)对电池生产企业的影响
政策调整对电池企业形成“结构性冲击”与“战略性引导”并存的局面:
经营成本上行,利润空间承压:主流锂电企业将面临税负增加,若无法转嫁,按4%税率测算,产品生产成本将上升,压缩企业盈利空间。特别是对于一些未安排“产销分离”(即直接将生产的锂电产品对外销售)的企业,由于其产品价格(消费税应税价格)中可能包含了研发、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价值链全面要素,因此受到此次政策调整的影响最大。
消费税先缴后抵导致资金占用:如果电池组生产厂家在完成电池组生产(即产生消费税纳税义务)之后,才取得上游电芯生产厂家开具的可用于申请消费税抵扣的凭证,那么厂家将始终有一大笔消费税预缴在税务机关,从而造成现金流压力。
关联交易避税风险需重点关注:根据现行规定,境内采购电池后直接对外销售,在采购及直接内销环节无需缴纳消费税。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若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将更加关注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若关联交易被认定为以规避消费税为主要目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第三十六条进行纳税调整,要求按独立交易原则重新核定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企业应提前准备充分的定价依据文件,以应对可能的税务核查。
加速技术升级,优化产业结构:过渡性免税政策向钠离子、固态电池等新技术倾斜,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抢占下一代技术制高点,推动产业从“规模扩张”转向“创新驱动”。同时,若企业同时生产应税电池(如锂电)和免税电池(如钠电),则需要清晰划分成本中心,精确管理成本核算,并合理制定不同产品的价格。
电池企业亟需补课消费税合规:大部分电池企业此前长期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对消费税的计算逻辑、申报流程、征管要求及出口业务政策缺乏经验,需要在公告生效前的窗口期内做好系统性准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中与电池行业直接相关的条款,重点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不同情形下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出口业务的税务处理、纳税期限与申报地点。对照《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逐一排查自身产品线,对于技术路线交叉或产品定义模糊的品类,需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应税产品而补税和加收滞纳金。
窗口期合同排查与定价调整:距离20号公告正式生效还有约一个半月,企业应充分利用这段窗口期,全面排查9月1日后仍在执行的存量销售合同,重点关注合同价格条款是否存在重新商议的空间、是否可在9月1日前提前完成交付等;与下游客户开展新的定价安排,根据消费税新政调整价格条款;与上游供应商提前确认所需提供的相关凭证(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保自身消费税的合规抵扣。
(二)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锂电池的主要下游应用领域,也将受到显著影响:
税负转嫁难,主机厂利润承压:在电动汽车行业竞争白热化的背景下,产业链各环节的议价能力成为决定税负归宿的关键。若整车企业对上游电池厂和下游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无法转嫁消费税成本,则这部分税负将最终由主机厂自行承担。在当前毛利率普遍收窄的行业环境下,额外的消费税负担或将直接侵蚀企业本就微薄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加剧主机厂的经营压力与生存挑战。
供应链结构重构升级:在税收政策导向下,汽车生产企业可能更倾向于对接布局新型电池技术、享受免税红利的优质电池厂商,推动供应链向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的电池技术路线倾斜,带动整体供应链升级。
增程式汽车的消费税处理:目前增程式汽车已经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我们初步判断对于生产增程式汽车的厂家,购入电池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可抵扣汽车生产环节产生的消费税,这是因为现阶段增程式汽车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发动机排量,与锂电池无关(即:外购电池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未来如果纯电动汽车也被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届时需要再行讨论锂电池消费税抵扣的可能性。
注意要点
整体而言,本次消费税新政的调整力度较大。对于相关企业而言,2026年9月至2027年9月首年2%的优惠税率窗口期,是应对税负变化的关键缓冲期。企业应抓紧在政策正式实施前完成财税筹备工作,并充分利用首年2%过渡税率阶段,通过成本优化、产品结构升级等方式合理管控税负。在政策落地层面,我们期待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后续出台,提升企业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切实降低行业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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