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4人野泳致2人溺亡获刑 过失致死被判四年
男子带4人野泳致2人溺亡获刑 过失致死被判四年。近日,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惠州两名未成年女孩溺亡后,其父亲伍某甲提出索赔270万余元。
今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方潘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伍某甲支付9.1万余元赔偿款。
判决书显示,2024年6月底,伍某乙、伍某丙、钟某甲、钟某乙(四人均为未成年人)与潘某甲结识,并相互添加微信,时常聊天,相约外出游玩。2024年7月23日下午4点左右,时年27岁的潘某甲与伍某乙、伍某丙及钟某甲、钟某乙相约游泳。潘某甲明知这四人不会游泳,仍在没有携带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驾驶小汽车搭载他们到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麻布村电站水库游泳。
到达后,潘某甲与伍某乙等四人先在拦水坝处吃零食、闲聊,随后潘某甲带领四人到水域内泼水戏水。潘某甲明知这四人均不熟水性,却在水中嬉戏时做出危险动作,将四人逼向深水区。因四名未成年人均不熟水性,发生溺水。潘某甲立即进行施救,在救出钟某乙后,继续到深水区寻找伍某乙、伍某丙,但由于体力不支,未救援成功,最终导致女孩伍某乙、伍某丙二人溺水身亡,伍某乙殁年15岁,伍某丙殁年13岁。
案发后,潘某甲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痛失爱女后,伍某甲将潘某甲、龙门县某站及经营者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70万余元。
龙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某甲作为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去偏僻禁泳水域且无防护,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承担70%责任。伍某甲作为单亲父亲,疏于对未成年女儿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承担30%责任。龙门县某站属于偏僻发电场所而非公共营业场所,且已在拦水坝设立“水深危险,禁止游泳”警示牌,已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因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外,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据此,一审判决潘某甲需赔偿伍某甲丧葬费91992.6元,驳回其他诉求。
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举报邮箱:10022631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