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猝死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11.5万余元 法院认定无因果关系
老人在公交车上猝死,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一名八旬老人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身体原因猝死,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最终未获支持。

2024年12月16日清晨7时32分,李老伯登上了一辆公交车并找到座位坐下。两分钟后,他开始擦汗,出现喘息异常的情况,随后闭上眼睛靠在椅背上。车辆启动后,售票员发现李老伯情况不对,轻拍他的肩膀却无回应。售票员探查李老伯的脉搏,发现他已处于异常状态。前排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由售票员与急救中心沟通。7时43分,公交车停在约定地点,急救人员迅速上车进行抢救,但李老伯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
李老伯的妻子和两个女儿认为公交车上没有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备,也没有常备急救药品,导致错过了宝贵的抢救时机。她们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并支付2.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公交公司则表示,李老伯上车后没来得及买票,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尚未成立,且李老伯去世原因是突发疾病,与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关,售票员和司机已在能力范围内尽力救助,公司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未能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之时起,双方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则除外。本案中,经医院诊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的异常状态至与急救人员交接,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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