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夜系窗帘从住户家出逃坠亡 保险理赔争议落定
男子半夜系窗帘从住户家出逃坠亡 保险理赔争议落定!男子呼某是库伦旗某单位职工。2024年12月28日晚上11点过,他从某小区六层的一住户家出逃,将打结的窗帘从六层放到一层,但在下落过程中打结的窗帘断裂,导致呼某坠亡。由于呼某单位此前曾为其投保过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呼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呼某家属10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呼某的坠亡不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特征,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12月28日23时15分,呼某欲从库伦旗某小区住户家逃出,便将打结的窗帘由上往下放至一楼雨搭处。呼某将打结的窗帘系在身上从六楼下落时,打结的窗帘从五楼处断裂,导致其在23时19分坠落。事故发生后,120救护车和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呼某送往医院ICU病房抢救。次日1时19分,呼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呼某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475.01元。公安部门现场勘验,案发现场无打斗痕迹,法医对死者尸体表面进行检验,体表无明显外伤,排除他杀。另查明,2024年8月,呼某单位在某保险公司为包括呼某在内的200多名单位职工投保了团队意外伤害保险。
事发后,呼某的家属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呼某家属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同时赔偿家属意外医疗保险金3457.01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该保险公司在二审时辩称,根据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意外”需同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核心特征。呼某具备完全认知能力,其用窗帘作为辅助工具从六楼前往楼下,该行为本身具有可控性与可避免性。其明知此行为可能引发坠楼后果,仍自愿实施,说明坠楼结果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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