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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微信群称孩子同学有“心理疾病”,煽动其他家长要求其退学,致其在学校遭孤立无法上学,法院:判赔4000元,微信群非“法外之地”

创始人2026-08-06 19:43:1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因家长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涉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案,引发关注。此前,学生张元(化名)在校内与同学赵恒(化名)玩耍时,被赵恒用树枝打到头部。老师调看监控后判断赵恒并非故意。但张元的父亲张汉(化名)随后在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因家长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涉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案,引发关注。

此前,学生张元(化名)在校内与同学赵恒(化名)玩耍时,被赵恒用树枝打到头部。老师调看监控后判断赵恒并非故意。但张元的父亲张汉(化名)随后在班级家长群内连续发声,称赵恒有“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并指“去年我儿子被这位同学用木棍打成脑震荡”“学校非常清楚这个孩子的精神疾病问题”,更煽动其他家长“我们集体要求学校让这个孩子退学”。这些言论发出后,赵恒在学校遭到孤立,未能继续正常上学。

赵恒诉至浦东法院,称自己当时是无意间用树枝碰到了张元头部,而张汉却凭空捏造其用木棍将人打成脑震荡,至今也拿不出任何医院鉴定报告。他认为,张汉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家长群中发布不实言论,这些内容已经明显超出合理边界,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被严重降低,精神压力巨大,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张汉则辩称,“精神疾病”不等于“精神病”,自己并非家委会成员,也没有带头签署联名信,相关言论仅停留在家长群内、传播范围有限,而且赵恒本人并不在群中,不可能因此遭受精神痛苦,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张汉在家长群中发布的涉案言论,多处明显带有贬损和侮辱性质,相关内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该行为直接造成了赵恒社会评价的严重降低。同时,结合双方均确认事发后赵恒再未上学的事实,足以认定他的正常学习生活已受到严重影响。张汉虽予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法院据此认定张汉的行为构成对赵恒名誉权的侵害,一审判令其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赵恒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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