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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大学生从5楼卫生间窗户坠亡 法院判决学校公司赔偿

沄森™2026-06-01
19岁的男大学生王某生前在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在某公司实习期间不幸坠楼身亡。警方勘查后判定,王某是从5楼卫生间窗户处坠亡。王某父母随后将学校及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45万余元

19岁的男大学生王某生前在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在某公司实习期间不幸坠楼身亡。警方勘查后判定,王某是从5楼卫生间窗户处坠亡。

王某父母随后将学校及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45万余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9日公布了二审判决书,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此前,一审法院判决某学院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8.6万余元;某公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25.8万余元。

王某出生于1999年11月,于2017年9月进入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学制三年。2019年5月6日,王某与部分同学、某学院和某公司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书》,开始在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同年9月5日,某学院为王某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责任险赔偿金额为2万元。

2019年10月25日,王某从某公司5楼卫生间坠楼身亡。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因高坠致枕骨大孔骨折、寰枢椎骨折,最终导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对王某的坠亡情况进行了调查,初步确定王某是自己进入5楼卫生间后再未出来,也没有可疑人出现。法医勘查发现卫生间窗外有疑似指纹,初步判定王某系从5楼卫生间窗户处坠亡。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某学院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某公司进行实习。学校对王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此外,某公司在王某实习期间也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并管理的义务,以保障其人身安全。然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坠楼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某学院承担10%的过错责任,某公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王某承担60%的过错责任。王某父母的经济损失合计860028.50元。按照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某学院赔偿86002.85元,某公司赔偿258008.55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发当晚王某在兼职地点长时间饮酒后回到公司工作禁区,应自行承担更大责任。但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事发前监控录像不足以证明王某属于醉酒状态,因此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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