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欢迎来到沄森网,沄森智能旗下资讯平台!今天是:2026年08月09日 星期日 农历:丙午(马)年-六月-廿七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热点

建“吃瓜群”传播同学隐私被判侵权 群主责任不可忽视

创始人2026-08-09 14:02:15
一些未成年人将网络“吃瓜”当成同学之间的普通玩笑,却忽视了隐私视频、照片一旦发布到网络空间,便可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不断转发、扩散,最终演变成一场网络暴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

一些未成年人将网络“吃瓜”当成同学之间的普通玩笑,却忽视了隐私视频、照片一旦发布到网络空间,便可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不断转发、扩散,最终演变成一场网络暴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建立“吃瓜群”,放任群成员传播同学隐私视频、照片,即使并非视频的拍摄者或直接发布者,仍会因其在传播过程中发挥组织、放任等作用而构成侵权并承担责任。

小王与小李是高中同班同学,均为未成年人。一天,小王从小张处获得了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出于让更多同学一起“吃瓜”的目的,小王专门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并陆续邀请多名同学入群。随后,小张将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发送至群内,群成员议论纷纷。这些内容甚至在校园“表白墙”内被匿名讨论。面对同学们的议论和围观,小李逐渐陷入焦虑、抑郁状态,开始接受心理、针灸治疗,最终无奈转学。

事后,小李的监护人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权、隐私权,遂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小王明知群内传播内容涉及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仍建立所谓“吃瓜群”,组织同学入群,为相关侵权信息传播提供特定空间,并在相关内容持续传播过程中未采取删除、制止等措施,客观上对侵权信息扩散起到了组织、放任作用。虽然涉案视频并非由小王拍摄、上传,但其作为微信群主,负有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相应管理义务。小王放任涉案隐私视频和照片持续传播,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围观”“起哄”范畴,且照片中小李的肖像清晰可见,故小王的行为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同时对小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据此,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小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医疗费、律师费等4000余元。

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举报邮箱:10022631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