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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6〕111号

沄森™2026-06-09
  吉林省鸿润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国道219线新藏公路巴嘎至马攸木新桥段改建工程”、“国道219线新藏公路老仲巴至达吉岭段改建工程”等2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

  吉林省鸿润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国道219线新藏公路巴嘎至马攸木新桥段改建工程”、“国道219线新藏公路老仲巴至达吉岭段改建工程”等2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107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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