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受贿11.03亿 白天辉的死刑不冤 立功非免死金牌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腐败分子,立功并非“免死金牌”。

单笔受贿11.03亿元,这究竟是什么概念?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条参考案例——白某辉受贿案,以释明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及重大立功从宽处罚标准的把握问题。该案中的白某辉即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2025年12月9日,他被依法执行死刑。
白天辉出身普通家庭、名校毕业,手握项目收购、企业融资等核心权限。本应守护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却将职权变成敛财工具。2014年至2018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11.08亿余元,平均每年受贿2.77亿元,每天进账近76万元,单笔受贿更是高达11.03亿元。可谓贪腐无度、欲壑难填。
案发后,仅追缴到案6.3亿余元,尚有巨额赃款流失。一审宣判后,白天辉推翻原有供述,否认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毫无悔罪认罪态度,主观恶性极深。作为国有金融机构高管,白天辉的行为危害深远。从国家层面,其贪腐行为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损害国家核心利益。从社会层面,其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践踏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重创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本案焦点在于:白天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何仍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根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须符合“四个特别”: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法院查明,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但他所检举的线索与本人受贿犯罪直接关联。被检举人与其为同一行贿人的同一项目谋取利益。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庭审翻供等因素,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从宽处罚。
此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传递了清晰的司法导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腐败分子,立功并非“免死金牌”。法律的宽严相济建立在全面衡量事实的基础之上。“金融虎”白天辉被钉在金融巨贪的耻辱柱上,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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