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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梅铅含量超标生产商被判刑8个月 食品安全警钟长鸣

沄森™2026-06-10
6月7日世界食品安全日之际,佛山法院于6月8日通报了一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当地一家保健品厂负责人梁某生产的乌梅产品铅含量严重超标,最高超标76.5倍,远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乌梅铅含量超标生产商被判刑8个月 食品安全警钟长鸣。6月7日世界食品安全日之际,佛山法院于6月8日通报了一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当地一家保健品厂负责人梁某生产的乌梅产品铅含量严重超标,最高超标76.5倍,远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最终,梁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梁某是某卫生保健品厂的负责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该厂购买原材料乌梅后,经过消毒、包装等工序,生产了三类乌梅产品共计257瓶,并将部分产品出售,得款一千余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检中发现,其中两类乌梅产品的铅含量分别为62mg/kg和58.8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蜜饯类食品铅限量(以Pb计)0.8mg/kg的要求,超出安全标准76.5倍和72.5倍。长期食用这些产品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政府相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梁某涉嫌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铅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具有蓄积性。人体内铅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引起身体不适,长期摄入会对血液系统和神经系统产生影响,尤其对儿童的生长和智力发育有较大危害。法官强调,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把原料关、生产关、销售关,防止食品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双向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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