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欢迎来到沄森网,沄森智能旗下资讯平台!今天是:2026年06月11日 星期四 农历:丙午(马)年-四月-廿六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头条

鹅腿阿姨面临三重法律责任 欺诈与虚假宣传争议

沄森™2026-06-11
最近,“网红‘鹅腿阿姨’竟然卖鸭腿”的新闻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当事人陈秀凤承认原材料是鸭腿,但表示“鹅腿阿姨”这个名字已经叫了十几年,不存在故意欺诈宣传

最近,“网红‘鹅腿阿姨’竟然卖鸭腿”的新闻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当事人陈秀凤承认原材料是鸭腿,但表示“鹅腿阿姨”这个名字已经叫了十几年,不存在故意欺诈宣传。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鹅腿阿姨”卖鸭腿的关键在于是否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鸭腿,如果没有说明清楚,或者故意误导消费者以为是鹅腿,这无疑涉嫌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鹅腿和鸭腿在价格和口感上都有差异,而“鹅腿阿姨”这一名称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售卖的是鹅腿,如果商家明知货源从鹅腿变为了鸭腿却不主动告知,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如果查实“鹅腿阿姨”用鸭腿冒充鹅腿销售,这种行为将构成消费欺诈,并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消费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明知、客观上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认知错误以及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鹅腿阿姨”长期不主动公示食材变更,属于明知不实仍持续经营,具备放任型欺诈故意。此外,该行为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原料、成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若认定违法,“鹅腿阿姨”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保底计算。在行政责任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吊销经营证照。在刑事责任方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可立案追责,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罚金,数额巨大将加重刑罚。

因不知情、因“鹅腿阿姨”招牌误导而购买的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时,需要出示付款记录、群聊下单截图、购买实物照片、招牌宣传截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交易发生。至于维权追溯时效,从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到的是鸭腿、遭遇欺诈当日开始计算,比如本次事件曝光后才知情的消费者,在曝光日起算3年内都可起诉索赔。

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举报邮箱:10022631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