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50万给好友 12年后追讨却败诉
宁夏银川的老张,手持一张50万元借条,历经两审诉讼,最终却未能要回欠款。白纸黑字的债权,为何会在法律上“失效”?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一切,还要从多年前的一笔借款说起。
2011年9月24日,老李向老张借款,老张以一张面额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老李当场书写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后还款。然而借款到期后,老李并未偿还。2013年,因老李为老张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导致自身账户被扣划10万元,老张向老李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2025年,老张将老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老张未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且通过2013年的10万元借据推定50万元债务已清偿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老张不服,提起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围绕以下焦点进行了审理:
首先,关于借贷事实与举证责任。上诉人老张提交了由老李亲笔书写并签名的借条原件,已完成对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初步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老李虽辩称借款已于2011年以价值50万元的煤炭偿还,但未能就此提交任何证据。法院明确指出,老李对其关于债务已清偿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关于还款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曾以“如50万元未还,理应在2013年的10万元借据上做抵扣备注”为由,推定前债已清。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认定,指出2013年的10万元借据系因独立的担保代偿事实产生,与2011年的50万元借款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两者并无法律上的从属性,仅凭后一份借据不能推定前债消灭。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日为2011年10月24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次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并重新计算。本案中,老张提交的关键新证据——一张2013年4月27日其在老李当时住所门外张贴催款证明的照片,被法院采信,证明其在该日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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