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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沄森™2026-03-25
  全区各肉类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为巩固拓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工作成效,督促肉类生产加工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把食品生产环节  (

  全区各肉类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为巩固拓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工作成效,督促肉类生产加工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把食品生产环节

  (一)肉制品生产者须依法取得生产加工资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核准工艺组织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管控,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二)肉制品生产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畜禽产品等原料,必须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禁止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畜禽产品;

  (三)肉制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要求,如实标注肉制品相关信息,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保持一致,禁止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行为;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其他畜禽肉制售假冒牛(羊、马、驴)肉制品,严禁将调理肉制品虚假标注为“原切肉”“鲜切肉”销售;

  (四)肉制品生产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双氧水)不得用于肉制品加工。

  二、严管食品销售环节

  (一)肉类产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二)肉类产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标准,配备与销售的肉类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贮存冷藏肉品保持0-4℃温度、冷冻肉品保持-18℃及其以下温度,做好相应温度记录。对肉类贮存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维护保养,保持场所卫生、员工个人卫生。预包装肉制品标签必须真实、规范。销售散装肉类产品,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等信息。

  (三)肉类产品经营者禁用“生鲜灯”,销售生鲜肉类时,不得使用对产品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还肉品“本色”。

  (四)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等新业态须确保信息真实,严禁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假冒、过期肉制品。

  (五)严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以其他畜禽血制品假冒鸭血制品。

  (六)严控运输验收环节。严格执行《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运输温度全程监控、运输工具清洁卫生,装卸肉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运输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应采取分隔措施,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

  三、严控餐饮加工环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查验肉制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不得使用来源不明、不合格肉类产品加工制作食品。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以其他畜禽血制品假冒鸭血制品。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按保存温度储存食物、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四)严禁违规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及过氧化氢等非食用物质。

  四、严治网络交易环节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严格审核入驻经营者资质。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严格要求平台内经营主体对肉制品经营行为、标识信息检查制度执行到位。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严格要求入驻肉制品经营者销售页面刊载信息与实际销售肉制品标签信息相符,严厉打击“大V”“网红”带货虚假宣传的行为。

  五、全面自查自纠配合监管执法

  全区肉类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迅速整改到位。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供稿:食品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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