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腰疼诊所理疗后四肢瘫痪 医疗纠纷索赔改判
男子腰疼诊所理疗后四肢瘫痪 医疗纠纷索赔改判。李某因腰疼到诊所理疗后出现腰腿活动受限,随后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等,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他向诊所索赔38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诊所赔偿李某各项损害赔偿金350余万元,但阿克苏地区中院二审改判诊所赔偿241万余元。

事发时,李某52岁。他在2023年9月1日和2日因腰疼到某诊所理疗。9月2日下午,他出现腰腿活动受限及伴有骶尾部疼痛。当天23时许,他前往某医院就医,在转入ICU监护治疗并于9月5日出院后,又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最终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重症肺炎、脑脊髓炎等。目前,李某仍在康复治疗中。
2024年2月1日,李某妻子陈某与某诊所共同申请,阿克苏市卫健委委托某鉴定所对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同年5月7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为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6%至95%。
2024年7月4日,陈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鉴定。7月2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李某损伤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某诊所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某诊所还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重新鉴定,产生鉴定费7591.52元。
一审法院依据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结论,结合患者的疾病情况及某诊所在诊治过程中是否漏诊及延误治疗等情况,综合认定某诊所在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李某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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