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部门协同守护海洋生态,43天办结外轮排污案,完成全国最大单笔滨海盐沼司法蓝碳交易
7月10日,在中国航海日来临之际,南京海事法院联合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警局以及南京、南通、连云港、盐城等四市检察院,发布10个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事例。这些案例不避“小微”,直面“跨界”,集中反映了江苏在海洋生态治理上的部门深度协作与制度创新。
小微污染:43天办结外籍船舶大气污染案
2026年3月,江苏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外籍船舶在长江太仓段航行中,违规使用硫含量超标7.45倍的燃油。办案人员通过核查航海日志等原始资料,完整固定证据链,启动“以碳代偿”机制,引导责任主体在官方平台购买并注销等额碳普惠减排量,以替代性减碳方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仅用43天便完成磋商签约,为外籍船舶小微污染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针对2024年6月,长江船舶偷排危险废物的“长某某”轮案,南京检察机关依托“四检合一”机制,采用“相对不起诉+替代性修复和解”模式,引导责任人以增殖放流履行责任,为解决同类“生态敏感度高但单次损害量小”的公益侵权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
蓝碳交易:全国最大单笔滨海盐沼司法变现
在连云港王某某非法捕捞案中,王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梭子蟹7000余斤。连云港检察机关介入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后,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指导下,完成了全国最大单笔滨海盐沼司法蓝碳交易,这笔赔偿金定向用于连云港赣榆区临洪河口生态修复。这标志着“生态损害—蓝碳核算—交易变现—生态修复”的闭环路径正式打通。
全链条追责:漏油船无责也要先赔
船舶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责任划分。在“香某某”轮碰撞“豫某某”轮引发污染案中,南京海事法院判决认定:虽然“豫某某”轮对碰撞发生,无航行过错,但基于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所有人仍需对油污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而负事故全责的“香某某”轮所有人,则是终局责任人,其他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全额追偿。这一判决既保障了清污单位278万余元的受偿权,又明确了追偿路径,激励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清污。
协同治理:从滥用灭草剂到养殖环境修复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某单位不当采用灭草剂,治理入侵植物互花米草的行为,导致养殖环境受损。滩涂承包主以该行为导致泥螺减产为由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判侵权人赔偿1000万余元。法院实地勘察走访,在查明灭草剂导致泥螺减产的基础上,协调当地政府部门促成双方和解,既支持了生态治理,又修复了受损的养殖环境。
制度创新:法检协作有了“操作手册”
为加大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海事专门审判职能与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优势,南京海事法院与南京、南通、连云港、盐城四市检察机关联合签署了《关于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细化11条具体措施,明确流程规范、衔接机制,为精准高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可落地、可执行的制度依据。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冰在点评案例时指出,这些案例体现了从“末端救济”向“源头防控”的转变,尤其是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机制,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丰富的“江苏样本”。
实习生陈舒颜朱嘉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任国勇
校对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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