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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存折却取不了款起诉银行 法院判决银行偿还存款及利息

创始人2026-07-11 00:31:31
李某手持存折,账户余额显示35900元,但在尝试支取存款时未能成功。他多次向银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但仅收到18000元。因此,李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的17900元及利息损失

李某手持存折,账户余额显示35900元,但在尝试支取存款时未能成功。他多次向银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但仅收到18000元。因此,李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的17900元及利息损失。在一审中,银行辩称不排除李某通过挂失方式支取了存款,二审时又表示系统内查无记录。

近日,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驳回了涉事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偿还李某存款本金17900元及相应利息。李某是民权县人,现年62岁。1999年5月10日,他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开设了账户,并开始在该账户存取现金。到2004年8月24日,李某从账户中取款800元后,账户余额为35900元。此后,李某再次办理支取业务,但银行未为其办理现金支取。李某多次催要存款,银行陆续支付了18000元,剩余17900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安全和利息支付。在账户存在余额的情况下,银行应按照约定支付存款。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银行应继续支付李某存款本金17900元及相应利息。银行辩称不排除李某通过挂失支取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今年3月27日,民权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需偿还李某存款本金17900元及相应利息。因不服一审判决,银行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银行称经多次系统核查,未查询到李某的账户存款记录,且金融业务惯例不排除其已办理挂失支取、销户结清的可能。金融机构凭证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案涉业务距今已超20年,银行客观上无法留存超期凭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法院认为,李某提交了存折作为初步证据,存折明确记载了账号、户名、存款及取款记录,并有信用社签章,是储户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举证责任应转移至银行,若银行主张该存折对应的款项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应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现银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为由抗辩,但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银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向李某支付了该笔款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银行主张案涉款项系李某与案外人胡某之间的个人借贷,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某持有的是银行出具的正式存折,其诉请依据的是储蓄合同关系,选择向银行主张储蓄存款合同权利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应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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