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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猝死家属索赔同桌人超百万 法院判决共担责17.5%

创始人2026-07-13 21:23:28
28岁的丁某与朋友袁某、堂弟丁某丙等人聚餐饮酒。其间,袁某对丁某丙说,若将丁某喝吐,就给他1000元。次日早上,家人发现丁某没有反应,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

28岁的丁某与朋友袁某、堂弟丁某丙等人聚餐饮酒。其间,袁某对丁某丙说,若将丁某喝吐,就给他1000元。次日早上,家人发现丁某没有反应,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

丁某家属随后将同饮者袁某、丁某丙、严某三人起诉至法院,索赔112万余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袁某、丁某丙、严某存在过错,共担责17.5%,赔偿24万余元。

袁某与丁某是朋友。去年4月13日下午,袁某邀请丁某喝酒,丁某答应了邀约。袁某让丁某买凉菜卤肉,自己准备酒。当天19时30分许,丁某与堂弟丁某丙等一同到达严某经营的某菜馆。袁某带了两瓶白酒(每瓶400毫升)稍后到达,袁某、丁某、丁某丙三人将两瓶白酒喝完后,在严某的饭馆又买了两瓶白酒(1瓶370毫升、1瓶100毫升)。23时许,严某加入饭局,四人继续喝白酒,丁某饮酒最多。其间,袁某对丁某丙说,如果能将丁某喝吐,就给其1000元。次日凌晨,袁某先行离开,丁某、丁某丙等一同坐车回到丁某家。4月14日早上7时许,丁某的父亲叫他起床未得到回应,踹开门后拨打120将丁某送至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作为邀约者及共饮者,未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丁某丙、严某作为共同饮酒者也未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同样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经核定,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386383.29元。一审法院酌定袁某承担5%责任,严某承担2.5%责任,丁某丙承担2.5%责任,判决:袁某赔偿69319元;严某赔偿34660元;丁某丙赔偿34660元。

丁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划分责任比例不妥,酌情予以调整。最终判决:袁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138638元;丁某丙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69319元;严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34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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