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反对加装电梯后反悔 遭全楼拒绝 “坚决反对”到“真香”,补交1.9万想“上车”遭全楼拒绝!
业主反对加装电梯后反悔 遭全楼拒绝
【业主反对加装电梯后反悔 遭全楼拒绝】邻里之间为了一部电梯对簿公堂,反对时理直气壮,想用时却遭全楼拒绝,这场持续近两年的纠纷将如何收场?2026年3月,广州白云区一栋近40年楼龄的住宅楼内,一场因加装电梯引发的邻里纠纷持续发酵。前期唯一投反对票的业主张叔,在电梯建成后提出补交约1.9万元费用使用电梯,却遭到整栋楼住户的集体反对。无奈之下,张叔将十余名邻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使用电梯的权利。这起看似普通的邻里纠纷,背后折射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民生工程中的深层矛盾: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平衡?当反对者“反悔”时,法律的天平会倾向哪一方?2024年6月,位于广州白云区的这栋住宅楼,因建造年代久远未配备电梯,随着居民年龄增长,上下楼成为一大难题。为改善出行条件,尤其是方便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居民,楼内业主开始筹划加装电梯事宜。在推进过程中,大多数业主表示支持,但住在低楼层的张叔明确投了反对票。他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电梯及连廊建设会对其房屋造成遮挡,影响采光和通风;二是平层入户设计使连廊抬高,邻居经过时可直接看到其厨房、厕所等空间,存在严重的隐私暴露问题;三是担心施工可能带来墙体开裂、地基下沉等安全隐患。
尽管张叔持续反对,但在2025年1月举行的听证及多轮协调会后,项目因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比例而继续推进。同年3月,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志着电梯加装工程获得了官方认可。
经过近一年的施工,2026年2月13日,电梯正式投入使用。然而,就在其他业主欢天喜地刷卡乘梯时,张叔却发现自己被排除在外。他随即提出愿意按原方案补交约1.9万元费用使用电梯,但这个请求遭到了整栋楼住户的集体拒绝。
对于拒绝张叔使用电梯的决定,其他业主给出了明确的态度。多名业主表示,张叔在加梯过程中持续反对,导致项目反复协调、进度延误近一年,其他业主为此投入了较多时间和精力。“现在再补钱就使用,有‘坐享其成’的感觉。”一位业主直言不讳。
更让其他业主不满的是,张叔不仅没有表现出任何歉意,反而直接将十余名邻居告上法庭,这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部分住户表示,若张叔愿意撤诉,可以再协商使用问题,但前提是双方先缓和关系。
对于邻居们的指责,张叔也有自己的苦衷。从现场情况看,从连廊位置确实可以看到其家中部分空间,目前张叔已自行加装挡板遮挡。他认为自己当初的反对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基于合理的居住权益考量,如今愿意补交费用使用电梯,已是做出了让步。
目前,该案已由白云区法院受理,尚未判决。属地街道办表示,已多次组织调解,但效果不佳,后续将继续推动双方沟通,争取尽快化解纠纷。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前期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在电梯建成后补交费用,是否有权使用电梯?从法律角度看,这个问题并不简单。
从物权归属来看,加装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作为同一栋楼的业主,张叔对电梯这一共有部分理应享有使用权。
但从公平原则出发,电梯是由其他业主集资修建的,如果未出资的业主在不出资的情况下无偿使用电梯,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未出资业主补交集资款后方可使用电梯。
事实上,类似的纠纷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司法实践中也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
案例一:广州荔湾区八旬老人案。广州市荔湾区一栋9层住宅楼加装电梯时,住在3楼的郭某因持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80岁高龄的郭某提出补交集资款使用电梯,但遭到32户业主的反对。对方认为郭某前期反对导致工程延误,要求其额外支付8000元滞纳金和25000元律师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使用电梯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但依据公平原则,须交纳集资款。最终法院判决郭某支付10077元集资款后,有权使用电梯。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如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二:广州白云区同类案。同样是白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某住宅楼加装电梯完工后,个别未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分摊费用后使用电梯。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原告与其他业主对案涉楼房的电梯共同享有共有和管理权利,故支持其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法院同时指出,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电梯加装对原告的厨房、浴室通风、采光有一定影响,但考虑电梯已采用透明结构,连廊上下可通风,影响不大。原告作为电梯使用人之一,对电梯安装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当予以接受。
案例三:上海宝山区业主反悔案。上海宝山区某小区加装电梯时,业主贾大爷等人原本同意加装,但在施工时突然阻挠,导致工程停滞。法院审理认为,加装电梯经合法表决通过,施工手续完备,四业主阻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其立即停止妨害,允许施工。
法院强调:在表决合法、施工合规时,业主应秉持团结互助原则,为多数人利益提供便利,不得以个人偏好阻碍工程。同意表决后不得无正当理由更改、撤回。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反对业主反悔”问题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第一,反对补交费用后用电梯,因电梯属共有部分,使用非重大事项无需多数同意,且拒老人用电梯不符价值观。第二,反对业主造成损失另案索赔就拒其用电梯,“赔偿”与“使用权”是独立法律关系。第三,前期同意后反悔阻挠施工致损,需担违约责任,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提升老百姓获得感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的利益冲突往往难以避免。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光明在点评类似案件时指出,增建电梯引发的法律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和相邻关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循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之原则,实现物的整体经济效能发挥与具体利益衡量的统一。
上海市人大代表叶清华也强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重要民生工程,推进中需平衡高低楼层业主利益。业主应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低楼层业主承担必要容忍义务,同意表决后不得无正当理由更改、撤回;高楼层业主应倾听低楼层合理诉求,协商解决纷争。
目前,广州白云区这起加装电梯纠纷案仍在审理中。从现有司法实践看,张叔补交费用后使用电梯的诉求很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无需为前期的反对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邻居们若认为张叔的反对造成了实际损失,完全可以另案主张赔偿。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利益的博弈不可避免,但理性和包容应当是化解矛盾的基础。对于业主而言,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反对可以,但不能无理取闹;对于邻居而言,拒绝可以,但不能无视他人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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