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6〕95号
沄森™2026-05-12
嘉兴和源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余干县涝区治理梅溪咀闸建设工程”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嘉兴和源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余干县涝区治理梅溪咀闸建设工程”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84号),你单位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水利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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