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无育儿假员工被迫用年假抵
2020年5月,钱女士入职苏州某电器公司,担任财务一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2022年7月中旬至2022年12月中旬,钱女士休产假。产假结束前,钱女士就育儿假的事项咨询公司人事,人事表示公司并没有育儿假。
2023年2月,钱女士曾有2天各请了半天假,为此公司扣除了钱女士的部分工资。发现扣钱情况后,钱女士再一次提出要休育儿假,公司依然予以拒绝,钱女士无奈表示以后请假都提前用年假,不要再扣其工资了。

因认为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2023年3月底,钱女士向公司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则向钱女士发送催促上班通知函,要求若未按期回岗工作、则视为自动离职。4月6日,公司以钱女士连续旷工为由通知解除与钱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
钱女士要求公司足额结算先前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产假工资差额及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钱女士表示,其本意想请育儿假,但因公司称无育儿假可请,无奈只能请事假、年假予以替代。经仲裁前置程序,双方均诉至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并未足额支付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加班费及钱女士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应当予以补发。公司确实未足额支付钱女士劳动报酬,钱女士有权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向钱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钱女士在子女未满三周岁前,每年应享有10天育儿假。从钱女士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其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所请年假、事假,本意均是请休育儿假,只是因公司表示无育儿假才转而以年假、事假予以替代,故应当保障钱女士休育儿假的合法权利。电器公司应当支付钱女士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补发2023年2月所扣事假工资111.36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电器公司支付钱女士拖欠的产假工资、应休未休假工资、加班工资、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3.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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