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被嫁人逃离生子案改判缓刑 认罪认罚获谅解
2008年,贵州织金籍16岁少女苟某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家人带到湖南,并以7160元的价格“转让”给大她18岁的湖南男子黄某来。两人按习俗成婚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子。
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打骂,且偶然发现了当年将自己“当作物件交易”的协议书,苟某菊于2020年彻底离开黄家。2021年,她在广东打工时结识了向某泽并相恋同居,先后生育了一女一子。
2024年,苟某菊提起离婚诉讼,导致其行踪曝光。黄某来随后向警方举报其重婚。其间,苟某菊曾控告黄某来涉嫌强奸和拐卖妇女,但警方因证据不足且已过追诉时效未予立案。
2026年3月,湖南双峰县法院一审认定苟某菊与黄某来的婚姻合法有效,苟某菊与向某泽均构成重婚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苟某菊及向某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6年6月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了这一案件。上诉人苟某菊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苟某菊构成重婚罪;即使构成重婚罪,苟某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系长期遭受暴力后自救之举,情有可原,请求改判不构罪或判处免刑、缓刑。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基本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若二审期间上诉人有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请法院依法依规核实处理。
娄底中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查,苟某菊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与向某泽、黄某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黄某来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苟某菊、向某泽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娄底中院认为,苟某菊已有配偶,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从主观上来看,苟某菊在明知自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向某泽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养子女,有重婚的故意;从客观上来看,在案能证明苟某菊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以及向某泽与苟某菊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该行为侵犯了黄某来的合法婚姻权利,破坏了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苟某菊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鉴于在二审审理中,苟某菊自愿认罪认罚,并共同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获得了黄某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苟某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其犯罪后在二审期间的表现,双方矛盾已经化解,且家中有年幼小孩需抚养,可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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