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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未成年人出售伪装饮料毒品被判刑

创始人2026-07-24 15:57:15
202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庄某宏将含γ-羟基丁酸的糖类饮料对外销售。其中,庄某宏先后7次向陈某出售10瓶共计10升含γ-羟基丁酸的饮料;同年11月,庄某宏分别向杨某、未满十八周岁的陈某曼各出售1瓶1升含γ-羟基丁酸的饮料。广东省普宁市人...

202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庄某宏将含γ-羟基丁酸的糖类饮料对外销售。其中,庄某宏先后7次向陈某出售10瓶共计10升含γ-羟基丁酸的饮料;同年11月,庄某宏分别向杨某、未满十八周岁的陈某曼各出售1瓶1升含γ-羟基丁酸的饮料。

男子向未成年人出售伪装饮料毒品被判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宏明知γ-羟基丁酸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庄某宏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普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庄某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提醒:γ-羟基丁酸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其无色无味,常被犯罪分子混在酒水饮料中伪装成特调饮料进行贩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新型毒品善伪装,提高警惕莫沾染。要主动学习禁毒知识,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别能力,进一步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坚决向毒品说“不”,共同守护无毒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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