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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新规8月起施行 借款人今后该注意什么?

创始人2026-07-27 01:15:38
  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项与千家万户“钱袋子”息息相关的金融新规。  本期《法治周刊》邀请华商报公益律师团成员

  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项与千家万户“钱袋子”息息相关的金融新规。

  本期《法治周刊》邀请华商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范琳解读这项新规。

  新规速览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息费项目全覆盖

  《规定》共11条,核心总结: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时,必须展示一张“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把所有利息和费用一项一项列清楚,折算成年化成本给借款人看,并且明确承诺“除已明示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范琳认为,从法律视角看,《规定》实现了三个层面的突破:

  第一个突破——息费项目全覆盖。

  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挪用违约金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全部纳入综合融资成本。这两类成本在性质和发生条件上存在本质差异——前者是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情况下必然承担的成本,后者则以违约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将二者分别列示,能让借款人签约前同时了解“按期还款需付多少”和“一旦违约需付多少”,从而对贷款的真实成本形成完整判断。此前,许多纠纷恰恰集中在违约成本环节——逾期罚息、违约金的收取标准未在签约前明确告知,或被置于合同条款的不显眼位置,借款人往往在逾期之后才发现违约成本远超预期。

  第二个突破——贷款机构全涵盖。

  适用对象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规定》第九条还明确,“合作机构”——即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也必须一并明示。

  这意味着,担保公司收的担保费、科技公司收的服务费、保险公司收的保险费,全部要在明示表上列清楚。这一点在法律实务中尤为重要——很多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最大的困惑就是“搞不清谁在收钱、收了多少”,而费用拆分到多家合作机构正是机构规避监管的常见手段。

  第三个突破——“封口令”确立收费边界。

  明示表必须载明“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这一要求在法律上具有重大意义:它为借款人主张“超出明示范围的收费缺乏合同依据”提供了直接规范支撑。那些签约时不说、还款时突然冒出来的“隐性收费”,将被彻底堵死。

  有助贷从业者坦言,仍有部分从业者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文字游戏”规避监管要求,但监管态度已非常明确——明示之外,分文不得收取。从诉讼角度看,这一“封口令”将极大降低借款人的举证难度:此前借款人需要证明某项收费“不合理”或“未告知”,往往面临举证困难;如今只需对照明示表,即可判断某项收费是否在约定范围之内。

  此次《规定》将明示范围从企业贷款扩展到个人贷款,从“明示利率”升级到“明示全部综合融资成本”,标志着信贷收费透明化时代的全面到来。

  典型问题

  为什么要出这个规定?

  从“雾里看花”到“一清二楚”

  “近年来,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但也暴露出息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范琳指出,一些贷款机构宣传时只说“月息0.8%”,听起来很低,却闭口不提还要收2%至5%的“渠道服务费”、0.3%的“担保费”,甚至强制捆绑“账户保险费”。这些费用看似“名目合理”,实则全部是融资成本的一部分。

  更隐蔽的是,不少费用由贷款机构的“合作方”收取——担保公司收担保费、科技公司收服务费、保险公司收保险费……借款人搞不清谁在收钱、收了多少、合不合理。等算下来才发现,名义上年利率不到10%的贷款,实际成本可能高达百分之二十几。这种“雾里看花”的收费方式,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现实中的典型问题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利率幻觉”:当事人签署的贷款合同中,罚息条款藏在几十页格式条款的角落,字号极小,根本未曾注意;或者合同只标注“平均年利率11.88%”,但采用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后,由于本金逐月减少但利息仍按初始本金计算,实际年化利率远高于表面利率。第二类是“拆分收费”:贷款被多家“合作机构”分别收费,借款人搞不清综合成本。第三类是“电子签约陷阱”:当事人在手机App上点击“同意”后借款,事后发现实际利率远高于页面宣传。

  司法实践中,法院已作出多份标杆性判决,从民事救济层面确立了一系列重要规则: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利率披露第一案”——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载明利率存在差别”;南京中院“利率刺客”案——判决明确即使合同中确实约定了较高的罚息利率,如果机构未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借款人仍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福州法院“拍拍贷”案——判决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规则——不管费用以什么名目收取,只要实质上是贷款成本的一部分,就应当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审查。

  这些判例传递出明确的司法信号:金融机构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格式条款优势掩盖真实利率。《规定》的出台,正是将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披露义务前移到签约环节,从源头预防纠纷——这是监管对司法实践经验的制度化回应,也是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的重要转变。

  核心解读

  什么叫“综合融资成本”,到底包含哪些钱?

  《规定》明确,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具体包括两大类:

  第一类:正常履约成本——即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最基础的成本)、分期费用(如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消费分期服务费)、增信服务费(如担保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各类与服务相关的费用(如账户管理费、平台服务费、咨询费等)。“包括但不限于”这一表述意味着,上述列举并非穷尽,任何与贷款相关、由借款人承担的息费都应纳入。

  第二类:或有成本——即违约情形下可能产生的成本。包括逾期罚息、贷款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因违约触发的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界定有三个要点。

  第一,“与贷款相关”是核心限定。只有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才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如果某项费用独立于贷款关系(如借款人自愿购买的非必要保险产品),则不应纳入。但在实践中,许多“捆绑销售”的费用往往被包装成“自愿”——这就需要法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或有成本”的列示义务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如果机构未在明示表中列明某项违约成本,事后主张收取的,借款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第三,年化折算采用IRR法,具有法定计算依据。央行在2021年第3号公告中明确这是“计算贷款年化利率较为公允的方法”。以央行示例为例:一笔10万元、期限1年、按月等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借款时一次性支付1000元服务费,每月还本8333.3元、分期费500元——单利法计算年化约12.80%,IRR法计算约13.58%。后者更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

  “明示表”长什么样,有什么作用?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说白了就是一张“贷款明白纸”。根据《规定》,这张表必须包含五项核心内容:一是贷款本金金额,白纸黑字写清楚借了多少钱;二是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一次性收还是分期收)、收取标准(收多少)和收取主体(谁在收);三是综合计算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四是违约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五是“封口”提示——除已明示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从法律角度分析,明示表至少具有三层法律效力:

  第一,它是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凭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利率、费用等与借款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显然属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明示表将所有息费“一表列明”并由借款人确认,正是金融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方式。

  第二,它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明示表上列明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收取主体等内容,一经借款人确认,即成为借款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封口令”具有合同边界效力。明示表载明“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这一表述在法律上构成对收费范围的限定。如果机构或其合作方在明示表之外收取了与贷款相关的费用,借款人可以主张该收费缺乏合同依据,要求返还。

  明确三种场景的差异化要求以便监管

  《规定》的一大亮点,是针对三种不同业务场景提出了差异化的操作性要求,充分体现了监管的精细化和场景适配性:

  场景一:现场办理(线下网点)——签字确认。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必须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下签字确认确保了物理接触点的正式性。签字确认的要求,使线下场景的告知义务有了明确的形式标准——借款人签字即表示已知晓,机构留存签字件即完成举证。

  场景二:线上办理(手机银行、App贷款等)——弹窗展示+强制阅读时间。必须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前确认。仅凭“勾选同意”不足以证明已履行充分告知责任。在未来的诉讼中,如果机构仅提供“勾选同意”记录而无弹窗展示和强制阅读时间的技术证据,法院可能认定其未以“合理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这一要求实质上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对电子签约告知义务认定的争议——法院将可以依据是否设置了弹窗和强制阅读时间,来判断机构的告知方式是否“合理”。

  场景三:线上消费场景分期(网购分期付款等)——支付页面显著展示。必须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服务费用、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及违约或有成本。这一要求针对的是“冲动消费”场景——借款人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阅读条款。如果平台仅在折叠条款或极小字号中展示成本信息,借款人可主张“未以显著方式展示”。此前,一些App以“领红包”“送会员”等方式诱导用户借款,将贷款包装成日常操作;新规要求支付页面“显著展示”成本信息,正是针对这类冲动消费场景的精准施策。

  三种场景、三种操作方式,本质上是对《民法典》“合理方式”的监管具体化。

  新规影响

  对老百姓生活消费有何保障?

  《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各类个人贷款,几乎涉及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买房:房贷捆绑收费有了“紧箍咒”

  房贷是大多数家庭最大的单笔贷款。实践中,部分银行在房贷之外捆绑收取“理财保险费”“评估咨询费”等附加费用。8月1日后,这些费用必须在明示表上一一列明。如果银行未列明某项费用却事后收取,借款人可以“该收费未纳入明示表、不构成合同内容”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返还。建议借款人在签署房贷合同时,务必核对明示表与实际收费项目是否一致,保留明示表原件作为证据。

  买车:4S店“话术”不能代替书面告知

  汽车金融公司被明确纳入适用范围。以往4S店销售人员口头承诺“零手续费”,实际合同中暗含GPS安装费、抵押登记费等。8月1日后,这些费用必须在明示表上列明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如果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与明示表内容不一致,以明示表为准——因此签字前务必仔细核对,如有出入,要求修改明示表或在表上补充注明后再签字。买车到底是全款划算还是贷款划算,一算便知。从诉讼角度看,如果4S店在明示表之外收取了费用,借款人可以依据“封口令”主张返还,这与此前需要证明“收费不合理”相比,举证难度大幅降低。

  网购:支付页面的“显著展示”是维权关键

  在电商平台选择分期付款时,支付页面必须以显著方式展示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新规的这一要求是针对冲动消费场景的精准施策。建议消费者在网购分期时截图保存支付页面的展示内容——如果平台未在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展示成本信息,或者展示的信息与实际收费不符,这些截图将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在诉讼中,借款人可以主张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展示,相关费用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

  信用卡分期:“月费率”终于要换算成“年化利率”

  信用卡分期手续费长期以“月费率”形式呈现,许多持卡人误以为“月费率0.5%”等于“年利率6%”,但按IRR法计算,实际年化约为11%——几乎翻了一倍。8月1日后,银行必须将分期手续费折算为年化利率并展示在明示表上。那个困扰很多人多年的问题——“分期手续费率到底相当于多少年利率?”——终于有了官方标准答案。从法律角度看,如果银行此前未以合理方式告知分期手续费的实际年化利率,持卡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判例思路,主张以一般理性人的理解来认定利率。

  消费贷款及小额贷款:“低息宣传+高收费”模式将面临法律挑战

  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是“隐性收费”的重灾区。《规定》将合作机构收取的费用一并纳入明示范围,意味着“担保公司收担保费、科技公司收服务费”等拆分收费模式将无所遁形。明示对象的重点应是互联网贷款,包括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合作推出的个人类贷款、互联网平台推出的个人类借贷产品等。《规定》本质上是“把过去通过担保费、服务费、会员费等方式隐藏的真实利率全部透明化”。如果在明示表之外发现合作机构收取了额外费用,借款人可以依据“封口令”主张该收费缺乏合同依据。

  个体工商户经营贷:小微企业主的知情权同样受保护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属于个人贷款范畴,同样适用《规定》。小微经营者往往因资金紧张而忽视贷款成本,8月1日后在办理经营贷时将获得明示表,可以据此判断贷款的真实成本。如果发现中介机构在明示表之外收取“服务费”“介绍费”等,可以依法拒绝或事后追偿。

  律师提醒

  借款人今后该注意什么?

  结合《规定》内容和司法实践,范琳提出以下建议:

  1.签约前必须看到明示表,并保留原件或截图。线下办理要求签字确认,线上办理需要弹窗确认。无论哪种方式,都要保留明示表原件或电子截图——这是日后维权的最重要证据。

  2.只看“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这一个数字。不要被“月息”“日息”“手续费率”等表述迷惑。记住:日息0.02%换算成年化就是7.3%,如果还有其他费用,实际成本更高。IRR法折算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才是你的真实用资成本。

  3.货比三家。新规要求各机构在营业场所和官网披露成本上限,办贷款前可以先比较不同机构的成本水平。同样借10万元,不同机构的综合成本可能相差数个百分点。

  4.特别关注“或有成本”一栏。逾期罚息、违约金的收取标准直接影响你的违约风险敞口。如果明示表中未列明某项违约成本,机构事后主张收取的,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5.警惕明示表之外的任何收费。“封口令”明确:除明示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息费。如果发现机构或其合作方收取了明示表之外的费用,可以先与机构交涉,要求说明收费依据;交涉无果的,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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