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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殴打女儿警方回应 正当防卫获法院支持

沄森™2026-05-20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关于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及适用的参考案例:张某文诉刘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关于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及适用的参考案例:张某文诉刘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

男子酒后殴打女儿警方回应

案情显示,2023年6月23日0时19分至23分左右,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11岁)和侄女邓某某(11岁)在某小区相邻街边路口等待刘某丙(刘某甲姐姐)时,饮酒后的张某文对她们进行言语骚扰,要求二人陪他去喝酒、唱歌。刘某乙和邓某某告知他是未成年人后,张某文没有停止,并称可以出钱。两人拒绝并走到街边门市躲避,张某文随后离开。

当天0时24分至26分左右,刘某乙、邓某某与刘某丙会合,张某文再次出现在小区外快递柜处,继续骚扰并伸手触碰刘某乙。刘某丙与张某文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文威胁要喊人打刘某丙。此时有行人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护送三人回家,张某文迅速离开并走入小区。刘某丙随即致电刘某甲讲述前因后果,请求他下楼接孩子。

大约0时28分40秒左右,张某文在小区内部道路出现,继续骚扰刘某乙三人,三人躲闪,刘某丙伸手阻挡。刘某甲下楼见到这一幕,上前扇了张某文一巴掌并推了他一下,双方发生扭打,刘某甲将张某文推倒在地后报警。经鉴定,张某文构成伤残九级,该伤情系既往伤与刘某甲的行为共同作用形成,二者具有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

张某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经审理认定,张某文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刘某甲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5年3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文提起上诉。同年5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从防卫起因看,张某文于深夜约10分钟内三次对刘某乙三人实施纠缠、骚扰,已经构成不法侵害。从防卫时间看,刘某甲得知情况后立即下楼,在小区内碰见张某文时,张某文正在第三次纠缠、骚扰刘某乙三人。从防卫意图看,刘某甲的行为目的是震慑、阻止张某文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保护刘某乙三人的人身权利。从防卫对象看,刘某甲直接针对张某文实施防卫行为。此外,刘某甲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因为在当时情境下,苛求刘某甲通过言语来制止张某文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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