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4天被辞退 公司被判赔1万 试用期不等于随意解雇期
创始人2026-07-03 21:34:29
一名员工在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仅四天后,便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公司仅支付了400元工资给这名实际出勤四天的员工
一名员工在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仅四天后,便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公司仅支付了400元工资给这名实际出勤四天的员工。
被辞退后,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仲裁裁决驳回了他的请求。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上只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因此,逸某公司设置的10天考核期应视为试用期。公司需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以及录用条件的证据,无法证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1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逸某公司支付该员工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
法官提醒,试用期制度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不可滥用。用人单位不应将试用期视为随意解雇员工的时期,必须制定明确合法且已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也应警惕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或“考核期”,当权益受损时,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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