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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坠亡父母担主责物业赔偿13.5万 监护与安全责任共析

创始人2026-08-04 14:43:03
4岁女童小红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并反复进出,最终从14层走廊通道的窗户坠亡。事后,小红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开发商起诉至法院索赔68万余元。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女童坠亡父母担主责物业赔偿13.5万 监护与安全责任共析。4岁女童小红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并反复进出,最终从14层走廊通道的窗户坠亡。事后,小红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开发商起诉至法院索赔68万余元。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小红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135736.1元;开发商无需担责。

小红出生于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死亡。电梯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当日17时32分至17时38分,小红独自一人在9楼至14楼反复进出。最终,她不幸从14楼走廊通道窗户坠亡。经警方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及DNA检测,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确认小红系意外高坠死亡。

小红母亲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陈述,2024年6月24日约17时40分,她和女儿回到家,女儿说要去小区一楼花园玩滑梯。母亲因身体不适回到卧室休息,以为女儿在客厅看电视。直到18时12分许,同栋2楼的一名住户打电话告知她女儿出事了,她才知道女儿已经离开家。

一审法院认为,小红发生事故时年仅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所载案涉窗台高度为90.5cm,已达到规定的窗台高度,案涉建筑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发地点位于高层住宅14层,坠楼处窗户位于走廊通道,属于物业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用区域。该处窗户未安装限位器及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未能达到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结合现场监控及《现场勘验笔录》,物业公司本应通过电梯监控发现幼童小红独自乘坐电梯且反复进出的异常情况,却未及时发现并到场巡查。虽小红是因个人原因坠楼,但事发时其尚年幼,缺乏危险防范能力,若物业公司对案涉窗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及时发现电梯监控中的异常情况,则能够对小红的行为起到一定防护作用。因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小红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核定,小红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57361元。按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小红父母135736.1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长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把孩子的安全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物业公司应对整个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提高服务标准,在日常管理中定期巡查可能的风险点,排查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区域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时刻筑牢安全防线,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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