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处置 公安部公开征求意见
沄森™2026-06-11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11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规范公安机关对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11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规范公安机关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针对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行为,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严重程度处2000元—2万元不等罚款。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行为,视严重程度处500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针对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行为,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公安部网站在线提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RJCLJZ@163.com。
附件:《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责编:岳炎霖|审核:李震|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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