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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坠湖溺亡宾馆担责20% 家属再审申请被驳回

沄森™2026-06-12
武某在宾馆参加完亲属朋友的喜事后,骑自行车离开时掉入了宾馆的景观湖内。尽管他曾一度游回岸边,但最终不幸溺亡。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宾馆对男子溺亡承担20%的责任,但武某家属不服提起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武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男子酒后坠湖溺亡宾馆担责20% 家属再审申请被驳回!武某在宾馆参加完亲属朋友的喜事后,骑自行车离开时掉入了宾馆的景观湖内。尽管他曾一度游回岸边,但最终不幸溺亡。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宾馆对男子溺亡承担20%的责任,但武某家属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武某家属的再审申请。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某日,武某应亲属的朋友邀请,在某宾馆庆祝家中喜事。当天19时左右,武某等四人骑自行车到达该宾馆,席间部分宾客饮酒。20时50分左右,武某及其他宾客陆续从房间外出后各自推车准备离开,武某骑车向宾馆南部茶馆方向行进,其他宾客则向北边大门方向离开。武某骑车从茶馆门口向东拐到湖边小路上,不慎掉入景观湖中。茶馆服务员听到声响后跑去找人并报警,随后武某被打捞出水,但已确认溺亡。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武某骑行过程中发现湖边时刹车不及连人带车一起掉入湖中。他在水中尝试两次爬出水面未果,最后向池中央游去,未能回到岸边导致溺亡。此外,法院确认该景观湖位于宾馆经营场所院内,边缘与地面齐平。

武某家属认为,作为经营单位,宾馆应有突发事故施救应急预案,配备安全管理员,并及时作出施救反应。他们认为原审法院以“受害人刹车不及”以及“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餐后对自身的安全和所处环境、准备通行的道路具有较大的注意义务”为由,酌定某宾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宾馆方辩称,案发地点位于宾馆院内景观湖区域,主要功能为观赏用途,并非通行道路。宾馆已在入口处设置“水深危险”的警示标志,并配备了声控路灯,履行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基本提示义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宾馆树立了警示牌,但在夜间情况下并不明显,也未设置必要的防护、救援等安全设施设备,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案涉景观湖较为隐蔽,周围的小路主要用于观赏而非骑行通行,武某酒后未按照正常道路返回而是夜间骑行进入景观湖附近,因此他对景观湖的危险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武某未尽充分的安全观察义务,未保持安全速度且拐弯不当致其掉落湖中,且落水后虽曾游回岸边停留休息,但最终溺亡,故武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酌定某宾馆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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