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智力障碍人员被强迫劳动 3人获刑 限制自由强迫劳动
8名来自云南、广西等地的智力障碍人员被人组织运送到一砖厂工作,期间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工资也被他人领取。网络上出现举报后,背后主使吴某联系他人将这8人转移到其他省份,其中7人继续从事劳动。
湖北蕲春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吴某、高某和黄某因犯强迫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三人均为云南曲靖市人。2025年7月,吴某在云南曲靖市、广西桂平市等地找到贾某、彭某、谢某甲、李某甲等8人,通过“砖瓦平台”APP得知湖北省某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九然砖厂”)的用工信息,并通过微信与对方取得联系,协商按140元/万块砖提供人工搬砖劳务。随后,吴某安排高某组织运送这些人到横车镇“九然砖厂”工作,负责日常管理、食宿安排及工资领取。用工期间,高某通过集中食宿、限制人身自由、代领工资等手段强迫这些智障人员劳动。高某共领取残障人员劳动工资36783元,向吴某转账35000元。
2025年10月初,吴某获悉网络上有举报砖厂使用智障人员从事劳动的舆论,担心事情曝光,遂联系黄某前来转移工人。2025年10月4日,黄某邀约敖某等人一同转移。当日,黄某将贾某、彭某、李某甲等7名智障人员带至江苏省涟水县某公司继续从事劳动,敖某则将谢某甲转至江西省安义县某工厂欲继续从事劳动。直至2025年10月8日、9日,上述智障人员陆续被公安机关解救。
经认定,彭某、黄某乙、林某、张某、谢某乙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贾某、谢某甲系边缘状态智力,李某乙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冲动性人格,陈某甲系某型人格。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吴某、高某、黄某分别于2025年10月10日、10月8日、10月9日被抓获到案。吴某、黄某曾因犯强迫劳动罪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被云南的法院判处刑罚,其中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认为,吴某、高某明知他人系精神智力障碍人员,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劳动,黄某转移精神智力障碍人员从事劳动,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劳动罪。据此,今年3月24日,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均因犯强迫劳动罪获刑。其中,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还判决追缴吴某的违法所得35000元和高某违法所得1783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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