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洗拖把坠河身亡家属索赔91万 二审维持原判
老人洗拖把坠河身亡家属索赔91万二审维持原判!2024年10月,一名老人刘某在河边洗拖把时坠河,经人救起后不治身亡。随后,老人家属将管理该河流的相关单位及街道告上法庭,索赔91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事发于2024年10月26日17时许,刘某肩扛拖把走向无锡市惠山区某街道一河道台阶,几分钟后被人发现坠河并救起送医,但最终不幸去世。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天气为下雨,路面潮湿。
老人刘某的家属认为,案发河道临近居民生活区域和通行道路,管理部门负有警示义务和管理者责任,应确保河道公共安全。但相关单位未在河道四周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或护栏,导致刘某不慎跌入河中死亡,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并索赔各项损失9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在河边洗拖把时疏于对自身安全状况的注意不慎落水,是其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驳回了老人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随后,老人家属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案发石阶系从村内公共道路延伸至水边的自然踏步,该类设施在沿河村落中普遍存在,将其完全封闭或全面改造既超出河道管理者的法定职责,也与乡村生活实际不相适应。关于台阶湿滑问题,事发当日为雨天,路面潮湿,此系自然天气所致,非因管理者维护不当引发的特殊危险。关于照明问题,事发时间为傍晚,尚有自然光线,且河道沿岸并非市政道路,无强制性照明设施设置要求。因此,难以认定相关管理单位对河道的管理行为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还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雨天路面湿滑、河岸与水面落差、涉水活动的潜在危险具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在不利天气条件下接近水边进行清洗活动,自身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落水并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该损害后果与相关部门对河道的管理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人洗拖把坠河身亡家属索赔91万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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