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花》等影视作品侵权案二审 检察机关数字化示证击破“幽灵抗辩”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杨翔菲 陈梦娜)在境外平台“某某帆”上,电视剧《繁花》普通话版实际被点击500余万次,沪语版实际被点击300余万次。然而,“某某帆”网站及应用软件却并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近日,这起典型的境外平台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全程否认,检察机关依托数字化检察手段,用证据击破“幽灵抗辩”。
境外网站持续侵权影视作品
自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境外人员运营“某某帆”网站及应用软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
王某某负责“某某帆”平台的广告植入、平台推广等工作,并通过重庆创某某有限公司招募肖某某、胡某某等人,为该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涉案平台通过开通付费会员、投放商业广告等模式牟利,未经许可大量复制、传播近年来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作品。
经审计,“某某帆”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4000余部,其中电视剧《繁花》普通话版实际被点击500余万次、沪语版实际被点击300余万次。该平台侵权影视作品覆盖面广、传播范围跨域化,严重挤占正版作品市场空间,损害优秀文化创作者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一审阶段,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针对王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的情况,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托客观证据补强指控体系,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平台运营数据、资金流向及技术支持等关键证据,确保犯罪事实清晰、证据链条完整。
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认定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撤销此前另一判决中的缓刑,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当庭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提出上诉。
用证据击破“幽灵抗辩”
二审阶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发现,王某某全程拒不认罪,对平台运营、侵权传播等核心事实均予以全面否认,并针对核心鉴定意见提出程序性和实质性异议,辩称侵权作品比对、平台点击数量等鉴定结论不合法、不客观,试图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为由推翻定罪核心证据,以“幽灵抗辩”规避刑事处罚。
“我是无罪的”“我不知道”“我不清楚”……二审庭审现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进行否认,甚至玩起了“幽灵抗辩”。针对王某某的辩解,检察机关在答辩和出庭意见两大环节依托数字化庭审示证手段,分层梳理证据锁链、清晰呈现指控逻辑、厘清事实因果与法律适用关系,构建“客观证据+主观供述+逻辑驳斥”的立体化证据体系,展示前端侵权平台与后端技术团队的犯罪关联,逐一破除抗辩理由。
庭审现场,检察员完整呈现了王某某手机恢复数据及其与同案犯在涉案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细节,直观印证其运营管理的公司为侵权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平台广告宣传推广的核心行为,真实还原完整犯罪事实。
针对王某某对鉴定报告、固定鉴定证据效力提出的辩解,专门录制鉴定全程操作校验视频并当庭播放,完整还原鉴定机构对涉案侵权作品进行同一性比对时未遗漏检材的过程,当庭印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二审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近年来,上海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知识产权权益,为净化网络文化市场环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网络版权保护重点领域,精准打击跨境、平台化、产业化网络侵权犯罪,不断创新优化数字化举证、质证、辅助发表意见的履职方式,破解跨境网络侵权犯罪办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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