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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辩称51万转账是嫖资,法院认定系包养赠与,两审判令全额返还:婚外情赠与被判无效

创始人2026-07-09 14:36:49
李某与赵某发生婚外情十余年,期间累计向赵某转账511157元。李某的妻子孙某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全部返还这笔款项。庭审中,赵某辩称双方是“卖淫嫖娼”关系,转款是嫖资;而李某则表示转账是为了维系情人关系的赠与

情人辩称51万转账是嫖资,法院认定系包养赠与,两审判令全额返还:婚外情赠与被判无效!李某与赵某发生婚外情十余年,期间累计向赵某转账511157元。李某的妻子孙某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全部返还这笔款项。庭审中,赵某辩称双方是“卖淫嫖娼”关系,转款是嫖资;而李某则表示转账是为了维系情人关系的赠与。近日,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与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自2015年起,李某与赵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期间,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某平台红包及其他方式,共计转款达511157元。二人还曾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游玩。

赵某声称,在交往过程中,钱是第一位的,每次交易必须支付金钱,无钱则无性无其他服务,属于纯粹的性交易关系。孙某对李某与赵某之间的非法性交易关系知情,因此转账应视为嫖资而不是赠与。李某则认为,两人相识恋爱长达十余年,他基于感情基础给赵某转账,目的是为了维持双方的情人关系,这些款项不符合临时性和不固定性的特点,不属于嫖资而是赠与。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赵某自2015年相识后多次向其给付财物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符合包养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李某包养赵某期间,其给付赵某财物以维持二人不正当关系,同时赵某接受了相关财物,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因此,案涉财产给付行为应认定为李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

在李某与赵某保持不当男女关系期间,李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赵某取得案涉财产并非出自善意,严重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李某赠与赵某的款项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孙某同意,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应确认无效。

孙某诉请赵某向其支付利息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需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511157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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