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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上班途中溺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 终审维持原判

沄森™2026-04-02
尹某生前是河北三河市的一名环卫工人。2024年8月,他在上班途中因路段积水意外摔倒不幸溺亡。尹某所在的公司此前购买了相关保险。事后,家属将涉事保险公司等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1万余元,保险公司随后提起上诉

尹某生前是河北三河市的一名环卫工人。2024年8月,他在上班途中因路段积水意外摔倒不幸溺亡。尹某所在的公司此前购买了相关保险。事后,家属将涉事保险公司等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1万余元,保险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文书,悲剧发生在2024年8月13日,尹某在上班途中经过三河市南关桥时,因下雨导致该路段桥下积水,他驾驶电动车摔倒后溺水,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三河市某站负责事发路段的保养、维修等工作。

死者家属将尹某生前入职的公司、涉事保险公司以及三河市某站等起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1万余元。法院核定尹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以及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合计9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尹某所在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0)》及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II,并缴纳了保险费。因此,尹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金额为91.7万余元。

对于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5.5万余元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三河市某站对事发现场未做好排水处理、警示和指挥管控工作,存在过错;同时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驶时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尹某与三河市某站各承担50%的责任,三河市某站需承担2.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涉事保险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的适用条件及其是否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尹某系三河某公司雇员,其在保险期间内上班途中因路面积水摔倒溺水身亡,属于附加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范畴。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不存在免责情形。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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