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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独自夜钓溺亡 家属索赔91万 安全保障争议判责

沄森™2026-05-16
男子刘俊不顾钓场老板的提醒,独自夜钓,却在凌晨失踪,最终被发现时已无生命迹象。家属认为钓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两位经营者起诉至法院,索赔91万余元。2025年5月的一天深夜,刘俊约同事钓鱼被拒后,独自前往钓场

男子刘俊不顾钓场老板的提醒,独自夜钓,却在凌晨失踪,最终被发现时已无生命迹象。家属认为钓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两位经营者起诉至法院,索赔91万余元。

2025年5月的一天深夜,刘俊约同事钓鱼被拒后,独自前往钓场。钓场经营者王鑫提醒他“喊个伴”,刘俊答应会联系同事,并通过微信向王鑫转账120元作为钓鱼费。一小时后,王鑫再次询问同伴是否前来,刘俊回复“没有来”,但仍继续独自垂钓。监控画面显示,次日凌晨4时45分至47分,刘俊所佩戴的头灯不断闪烁,4时48分许,头灯光亮消失,此后再未出现。当日上午,刘俊的家属报警,下午,刘俊的遗体在钓鱼的池塘中被打捞上来。

刘俊的家人认为钓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经营者王鑫等2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91万余元。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是其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他明知夜间垂钓存在视线较差、路面湿滑、意外落水难以被发现等风险,在经营者多次建议叫个同伴的情况下,仍未引起足够重视,独自一人继续夜钓。根据自甘风险和自担责任的原则,刘俊应在此不幸事件中负有主要过失责任。

王鑫等人对外经营钓鱼场,应对消费者负有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义务。虽在岸边配置了救生设备,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但钓位周边路面不平整且没有设置安全护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钓鱼场公示为24小时营业,却未安排夜间巡查人员,也未及时检修无法正常运行的监控。王鑫在得知刘俊的同事没有来一同钓鱼的情况下,未阻止刘俊继续钓鱼,也未采取更严密的巡查监控措施,对刘俊的意外落水未能及时发现,对其溺亡后果存在一定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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