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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文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填补法律空白

沄森™2026-06-03
人社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人社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提前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也属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劳动报酬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方面,需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如需加班则应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用人单位应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并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及培训。工伤保障方面,用人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关于超龄劳动者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年限的个人可以继续缴费至满最低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将优化公共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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