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有了明确规定 明确合同效力及退款处理方式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网络环境,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引发关注。如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成为重要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从而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介绍,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依法认定行为无效。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则要看该行为是否经过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同意、事后也不予追认,法院将进一步判断该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符,只有在相符的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有效。
例如,15岁的小张未经父母同意,频繁在某直播平台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半年内累计消费20万元。小张的父母得知后没有进行追认,小张诉请平台退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半年内实施网络直播打赏,累计消费金额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符,因此认定行为无效。
除了确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的效力判断方法外,《指引》还规定了合同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方式。当事人针对无效合同诉请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案件,认定行为无效后,网络经营者应当返还未成年人相关的充值打赏款项。如果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案件中有过错一方还应当进行赔偿。《指引》明确,当事人诉请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缔约过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因素,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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